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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球犯規有兩個入口:最後兩分鐘的刻意接觸,與發球出手前的防守非法接觸

NBA 2025-26 規則書把 away-from-the-play foul 寫成一個有專屬定義與專屬罰則的類別,拆開兩個入口、一次罰球與球權,再用三個假設情境讓你自己判一次。
重點速答

依 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,away-from-the-play foul(本站譯為離球犯規)有兩個分立的定義入口:每一節與每個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內、刻意離開進攻動作直接區域的防守非法接觸,以及發球出手前、全場任一時點的防守非法接觸。罰則是一次罰球加保留球權。

離球犯規有兩個入口:最後兩分鐘的刻意接觸,與發球出手前的防守非法接觸|封面

新手村|規則入門・離球犯規

看比賽時會聽到「最後兩分鐘」「離球犯規」「故意犯規」這幾個詞,聽起來像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說法。翻開 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,會發現規則書對其中一個詞有明確的定義與罰則,另外兩個說法則沒有出現在規則書裡。

這篇文章只談規則書怎麼寫:離球犯規的定義有兩個入口、時間窗是哪一段、罰則是什麼、球權怎麼給,以及和一般犯規差在哪裡。規則書沒有寫的事,例如這類犯規對比賽結果有沒有影響、規則為什麼設立,本文不談。讀完之後,你可以拿一個標明「假設」的情境,自己判斷它屬於哪一個入口,或是兩個都不屬於。

本文中的「離球犯規」是本文採用的中文譯名,規則書原文是 away-from-the-play foul,不是規則書用語。

離球犯規有兩個定義入口,條件各不相同

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 Rule 4 Section IV(h) 給了 away-from-the-play foul 的定義,定義句裡有兩個以編號分開的入口。

第一個入口:防守方在每一節最後兩分鐘、以及任何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內,刻意發生在進攻動作直接區域之外的非法接觸。這個入口同時要求三件事:時間在最後兩分鐘內、接觸是刻意的、位置離開進攻動作的直接區域。

第二個入口:發球(throw-in)的球出手之前,整場比賽任何時點發生的防守方非法接觸。第二個入口的定義句只寫了「發球出手前」與「整場任何時點」,沒有再重複第一個入口那三個條件。

第一個入口有三個條件,第二個入口的定義句沒有寫這三個條件,本文照條文結構分開處理,不把兩者合併成一句「只看時間窗與位置」。

規則書的其他條文也把這個犯規當成一個獨立的類別:Rule 12B Section X(a) 開頭就寫明「which is defined in Rule 4, Section IV(h)」,再依此判罰;Rule 12B Section V(a)(5) 把離球犯規和 flagrant、punching 並列,說這幾類個人犯規各有自己的罰則,並且計入全隊犯規總數。

第一個入口的時間窗是每一節的最後兩分鐘,不只第四節

一種容易有的想像是「比賽尾聲才會出現的犯規」,於是把時間窗想成只有第四節。照 NBA 2025-26 規則書 Rule 4 Section IV(h) 的原文,第一個入口寫的是 each period(每一節)加上 any overtime periods(任何延長賽)的最後兩分鐘。第一節、第二節、第三節的最後兩分鐘,也在時間窗內。

「最後兩分鐘」從什麼時候開始算?Rule 4 Section XIII 寫:比賽時鐘顯示 2:00 時,該節視為進入兩分鐘時段。所以時鐘從 2:00 往下倒數的那一段,才是第一個入口的時間窗。

要留意,「第四節與每個延長賽最後兩分鐘」這種限定,確實出現在同一本規則書的別處。例如 Rule 4 Section IV(i)(4) 在 transition take foul 的排除條件裡寫了:犯規不發生在第四節或任何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。那是另一個犯規類別的條件,不是離球犯規的定義。兩個類別的時間窗寫法不同,不要互相套用。

「進攻動作直接區域」有多遠?規則書沒有寫距離

第一個入口的位置條件是 away from the immediate area of offensive action(離開進攻動作的直接區域)。這句話在定義句裡只有這一句,沒有給距離、也沒有給場上球員人數之類的量化標準。規則書的 Comments on the Rules 附錄,本文在全文檢索中也沒有找到補充。

「刻意」的寫法也一樣。規則書在這個定義句裡用副詞 deliberately,沒有另外列出判斷刻意與否的清單。規則書條文本身沒有給出可以拿尺量的門檻,實際判定的細節不在本文範圍,所以本文的假設情境只會寫「假設符合」,不替條文畫一條線。

這一節的用處是提醒讀者:想自己判斷時,「時間窗」可以對時鐘檢查,「刻意」與「直接區域」則是判斷題,條文沒有提供量化答案。

第二個入口在發球出手前,整場比賽任何時點都適用

第二個入口的時點是 prior to the ball being released on a throw-in(發球的球出手之前)。發球什麼時候算開始、什麼時候算結束?Rule 4 Section XII 寫:球交給發球者並由他控制,或在他可支配範圍時,發球開始;球出手時,發球結束。所以「出手前」指的是發球開始到球出手之間的這段時間。

這個入口不限時間。第一節開賽後不久、第三節中段,只要發生在發球出手前,都適用這個入口的定義。

拿它和第一個入口對照:第一個入口的三件事(最後兩分鐘、刻意、離開直接區域),第二個入口的定義句沒有寫。也就是說,讀第二個入口時,不必回頭檢查時鐘有沒有低於 2:00。

罰則是一次罰球,可由犯規時在場上的任一球員執行

離球犯規怎麼罰,寫在 Rule 12B Section X(a)(1)。依 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:判一次個人犯規與一次全隊犯規,並給一次罰球;這一次罰球,可以由犯規發生時在場上的任一球員執行。

這和一般個人犯規的原則不同。Rule 9 Section II(a) 的一般原則是:因個人犯規判的罰球,由被犯規的球員執行。離球犯規則出現在同一條 Rule 9 Section II(a) 的例外清單裡,例外 (5) 寫的是「Away-from-the-play foul—Rule 12B, Section X(a)(1)」,回指剛才那條罰則。

兩件事在條文裡各自成立:一般原則寫由被犯規球員罰,離球犯規在例外清單中,回指自己的罰則條文。本文只把兩處並列,執行者要以離球犯規自己的那一條為準。

球權跟著犯規發生的時點走:球在場內與發球出手前不同

罰球之外,還有球權。Rule 12B Section X(a) 分成兩種狀況:

犯規發生的時點 NBA 2025-26 規則書怎麼寫(意譯) 條號
球在場內(inbounds) 受犯規方在最近的中斷點邊線獲得球權,但位置不得比罰球線延伸處更靠近底線 X(a)(2)
發球出手前 受犯規方在原發球點獲得球權,並保留原有的權利(如有) X(a)(3)

這張表可以配合前面兩個入口來讀:第二個入口的犯規發生在發球出手前,看起來對應的是原發球點那一列;第一個入口的犯規若發生在球在場內時,看起來對應的是邊線那一列。這樣的對應是本文依條文結構整理的讀法,Rule 12B Section X(a)(2)(3) 是依「球在場內」和「發球出手前」這兩個時點分列,並沒有直接寫「第一入口對應第二列」。

另外,一般防守犯規、沒有進入罰球狀態、球員又不在投籃動作時,Rule 12B Section I(2) 也寫了「球在中斷處邊線、不得比罰球線延伸處更靠近底線」。兩處各自有相似的文字,本文只並列,不推論兩者的關係。

離球犯規的罰球,和一般犯規的罰球規則各自獨立

一般(common)個人犯規在 Rule 4 Section IV(a) 的定義是:球變成活球之後、節結束的鳴笛之前,與對手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。它的罰球數要看情境:Rule 12B Section V(a) 寫,正規時間的每一節,每隊有四次全隊犯規的額度,超過四次的一般犯規,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則罰球。Rule 12B Section I (5) 也寫,處於罰球狀態、防守犯規、進攻球員不在投籃動作時,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則罰球。這裡的「罰球狀態」是 penalty situation 的中文慣稱,不是規則書用語。

離球犯規的罰則另寫在別處。Rule 12B Section V(a)(5) 寫,離球犯規等幾類個人犯規「carry their own separate penalties and are included in the team foul total」,也就是各有自己的罰則,並且計入全隊犯規總數。離球犯規的罰則在前面已經看過:一次罰球,加球權。

整理起來,可以用兩個問題區分:

  • 這次接觸符不符合離球犯規的兩個入口之一?符合,就看 Rule 12B Section X 的罰則。
  • 不符合的話,是不是非法接觸?是的話,本文的讀法是回到一般犯規的定義,再看全隊犯規數與是否在投籃動作,決定罰球。這個「回到一般犯規」是本文依定義句結構做的推論,規則書沒有用這句話。

離球犯規同時是 flagrant 或 punching,改判兩次罰球

Rule 12B Section X(b) 寫:如果離球犯規同時是 flagrant 或 punching 犯規,改判兩次罰球(X(b)(1):一次個人犯規與一次全隊犯規,罰球者獲得兩次罰球)。照這條文的結構看,一次接觸可以同時符合離球犯規的定義與 flagrant 或 punching 的定義;這時依 X(b) 判罰,而不是 X(a)(1) 的一次罰球。

flagrant 與 punching 各自怎麼分級、怎麼判,本文不重寫,請看本站的技術犯規與惡意犯規入門。判罰有爭議時能不能用重播挑戰,可以看教練挑戰入門。

規則書裡有「故意犯規」或 Hack-a-Shaq 的名目嗎?

在本文檢索的 NBA 2025-26 規則書文字檔中,搜尋 hack(不分大小寫),沒有任何命中。搜尋 intentional foul 也沒有把它當成一個犯規類別的地方;intentional 這個字只出現在腳踢球(Rule 10)與規則書後段對裁判身體接觸的處分等語境,不是犯規分類。

因此 Hack-a-Shaq、Hack,以及中文的「故意犯規」,都不是規則書用語。這類名稱是球迷與媒體使用的俗稱或中文慣稱。規則書處理「刻意」這件事的方式,是在離球犯規的定義句裡用 deliberately 這個副詞,並且是第一個入口的其中一個條件。

寫作或討論時,如果指的是規則書的這個概念,用 away-from-the-play foul(離球犯規)比較不會混淆;如果聽到別人用「故意犯規」,可以先問對方指的是哪一種情境,再回到規則書對照。

這裡有兩個限制。第一,「查無」只表示在這份檔案的全文檢索裡沒有找到,不代表別的官方文件也沒有這些詞。第二,規則書本身沒有說明為什麼設立這個犯規類別,也沒有官方的立法動機說明,本文不猜測。

FIBA 2024 規則裡找得到同樣的條文嗎?

本文另外對照了 FIBA 2024 官方規則(本機文字檔)。在這個範圍內,沒有找到同名的 away-from-the-play 條文,也沒有找到以「最後兩分鐘」作為條件的分類。全文檢索 away from 只有兩處與本題無關的命中,一處是服裝廣告的間距,一處是重播審查項目中的 away from a shooting situation。

FIBA 2024 Article 37.1.1 寫的是不運動精神犯規的定義:「An unsportsmanlike foul is a player contact which is:」。這是不同的犯規類別,本文不把它和離球犯規畫等號。

必須留意寫法:本文的結論只是「在本文查證範圍內未找到同名或同一時間窗的條文」,不是「FIBA 沒有對應規則」。未找到條文,不能推出 FIBA 沒有功能相近的判罰。FIBA 另有一版 2026 規則預定 2026 年 10 月 1 日生效,本文沒有取得該版,也就沒有使用。

拿三個假設情境,自己判一次

下面三個情境都是假設的舉例,不是真實比賽。判斷步驟可以用三個問題:時鐘在不在每一節最後兩分鐘內?球是不是發球出手前?如果兩者都不是,接觸算不算一般犯規?

假設情境一。 假設某場 NBA 例行賽第二節,時鐘顯示 1:30,一名防守球員在遠離持球者、沒有進攻動作發生的地方,對無球的進攻球員做出非法接觸,並假設裁判認定這是刻意的、且離開了進攻動作的直接區域。

判斷:時鐘 1:30 已低於 2:00(Rule 4 Section XIII),而且是第二節,落在「每一節最後兩分鐘」內。假設刻意與位置兩項也成立,就符合第一個入口。依 Rule 12B Section X(a)(1),判一次個人犯規、一次全隊犯規、一次罰球,可由犯規時在場上的任一球員執行;球在場內,受犯規方在最近的中斷點邊線獲得球權,不得比罰球線延伸處更靠近底線。這個情境用第二節,是為了練習「時間窗不只第四節」。

假設情境二。 假設第一節時鐘顯示 8:00,某隊在邊線發球,球還在發球者手上、尚未傳出,一名防守球員對準備接球的進攻球員做出非法接觸。

判斷:這發生在發球出手前,符合第二個入口。第二個入口的定義句沒有寫最後兩分鐘、刻意、離開直接區域這三個條件,所以這裡不必檢查時鐘。依 Rule 12B Section X(a)(1) 與 X(a)(3):一次罰球,受犯規方在原發球點獲得球權,並保留原有的權利。假設這次接觸同時被認定為 flagrant,就改依 X(b),判兩次罰球。

假設情境三。 假設第三節時鐘顯示 6:00,球在場內、進攻正在進行,一名防守球員在離球較遠的地方對無球球員做出非法接觸。

判斷:時鐘 6:00 不在最後兩分鐘,也不是發球出手前,兩個入口的定義句都不符合。這次接觸是不是犯規,回到 Rule 4 Section IV(a) 的一般犯規定義;本文的讀法是它屬於一般犯規,再依全隊犯規數與是否在投籃動作決定罰球(Rule 12B Section V(a)、Section I)。這裡「屬於一般犯規」是本文依條文結構做的讀法,不是規則書原文。

三個情境都只是練習用的假設,沒有對應任何真實比賽。規則書沒有量化「直接區域」的距離,情境一那兩個假設條件是否成立,本文不替條文下結論。

常見問題

離球犯規只會在第四節出現嗎?

不是。依 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 Rule 4 Section IV(h),第一個入口的時間窗是「每一節」與「任何延長賽」的最後兩分鐘,起點是比賽時鐘顯示 2:00(Rule 4 Section XIII)。第二個入口是發球出手前,整場任何時點都適用,不受最後兩分鐘限制。「第四節與延長賽最後兩分鐘」這種限定,出現在規則書別處的 transition take foul 排除條件(Rule 4 Section IV(i)(4)),不是離球犯規的定義。

離球犯規怎麼罰?

依 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 Rule 12B Section X(a):判一次個人犯規與一次全隊犯規,給一次罰球,可由犯規發生時在場上的任一球員執行。球在場內時,受犯規方在最近的中斷點邊線獲得球權,不得比罰球線延伸處更靠近底線;發球出手前,受犯規方在原發球點獲得球權,並保留原有的權利。如果離球犯規同時是 flagrant 或 punching,依 Section X(b) 改判兩次罰球。以上是 NBA 2025-26 規則書,本文沒有取得其他賽季或其他聯盟的版本。

規則書裡有「故意犯規」或 Hack-a-Shaq 這種犯規嗎?

在本文檢索的 NBA 2025-26 官方規則書文字檔中,沒有找到 hack 這個字,也沒有把 intentional foul 當成犯規類別的條文。規則書用的是 away-from-the-play foul(離球犯規),並且在第一個入口的定義句裡用 deliberately 這個副詞描述「刻意」。「故意犯規」與 Hack-a-Shaq 是俗稱與慣稱,不是規則書用語。查無只表示在這份文字檔的全文檢索沒有找到,範圍限於 NBA 2025-26 規則書。

FIBA 有和離球犯規一樣的規則嗎?

在本文查證範圍內,FIBA 2024 官方規則(本機文字檔)沒有找到同名或同一時間窗的條文。FIBA 2024 Article 37 是不運動精神犯規的定義,本文不把它視為離球犯規的對應條文。未找到同名條文,不代表 FIBA 沒有功能相近的判罰,本文也沒有取得 2026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 FIBA 新版規則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NBA Official Playing Rules 2025-26 賽季規則書(本機文字檔,2026 年 9 月 29 日讀取,無可點擊網址):Rule 4 Section IV(a)、IV(h)、IV(i)(4)、Section XII、Section XIII;Rule 9 Section II(a);Rule 12B Section I、Section V(a)、Section X。
  • FIBA 官方規則 2024(本機文字檔,2026 年 9 月 29 日讀取,無可點擊網址):Article 37.1.1,並對全文檢索 away from、two minutes 等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