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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天約不是固定十天:2023 CBA §9(a) 取十天與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,兩者中較長者

依 2023 CBA Article II §9,自 1 月 5 日起簽的非 Two-Way 10-Day Contract,期限、次數、名額與終止各有一款條文;文末用標明假設的情境自己判一次。
重點速答

依 2023 CBA Article II §9(a),自任一 NBA Season 的 1 月 5 日起,球隊可與球員簽非 Two-Way 的 10-Day Contract,期限是「十天」與「涵蓋該隊三場比賽的期間」兩者中較長者。同一球隊對同一球員在一個 Season 內不得簽超過兩次,球隊同一時間能持有幾份,則另有一張依名冊人數對照的表。

10 天約不是固定十天:2023 CBA §9(a) 取十天與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,兩者中較長者|封面

新手村|制度入門・10 天約

新聞寫「某隊簽下某球員一紙 10 天約」,接著會有這些問題:這張約到底有多長、能簽幾次、一支球隊可以同時放幾個人在這種約上、之後能不能變成長約。

本文依據的是 2023 年 NBA 集體談判協議(下稱 2023 CBA)Article II 第 9 節與第 10 節,內容取自本機保存的全文文字檔,取得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。CBA 會隨協議修訂而改變,之後以官方最新版為準。NBA 2025-26 規則書、FIBA 2024 版(2026 版規則書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生效)與統計詞彙表(2026 年 9 月 25 日快照)裡,本題的詞條都查無 10-Day,因此本文不引用它們。

「10 天約」是中文慣稱,CBA 的用語是 10-Day Contract。本文的判斷是:在 §9(a) 之下,這張約的期限不是固定十天,而是「十天」與「涵蓋該隊三場比賽的期間」兩者中較長者;同一球隊對同一球員一季的次數上限,與球隊一次能持有幾份的名額上限,是兩道各自成立的限制。特定球隊與球員的實際簽約,本文不涵蓋。

先把整篇的結構放在一張表裡:

問題 2023 CBA 條文的內容 條號
什麼時候起能簽 自任一 NBA Season 的 1 月 5 日起,Two-Way Contract 除外;hardship 授權簽約另適用 §9(e) §9(a)、§9(e)
期限多長 十天與涵蓋該隊三場比賽的期間,兩者中較長者 §9(a)
同一人能簽幾次 同一球隊對同一球員,一個 Season 內不得超過兩次 §9(c)
球隊能同時持有幾份 依 Active List 加 Inactive List 的總人數(含簽 10-Day 者、不含 Two-Way 球員)對照:12 人 0 份、13 人 1 份、14 人 2 份、15 人 3 份 §9(c)
簽約有沒有截止 算出的長度延伸到或超過該隊該季最後一場例行賽日,就不得簽(hardship 授權簽約另適用 §9(e)) §9(d)、§9(e)
怎麼結束 書面通知終止,不走 waiver 程序 §9(f)

讀完之後,你可以拿一個標明「假設」的名冊人數與日期,自己判斷球隊能不能再簽一份 10 天約。

2023 CBA §9(a):球隊自 1 月 5 日起可簽 10 天約,Two-Way Contract 除外

§9(a) 的第一個條件是時間。條文寫的是「自任一 NBA Season 的 1 月 5 日起」(Beginning on January 5 of any NBA Season),球隊可與球員簽 Player Contract,期限依同款後面的算法決定,這種合約稱為 10-Day Contract。

第二個條件寫在括號裡:Two-Way Contract 除外。這個括號把雙向合約排在 §9(a) 的 10-Day Contract 之外。雙向合約自己的名額、出賽場數與轉正規則,可以看本站的NBA 雙向合約怎麼運作,該文逐項列出雙向合約的名額與出賽場數規則。

§9(a) 沒有寫如何調整「1 月 5 日」這個日期,本文也不補任何調整方式。另一款 §9(e) 給 NBA 依 hardship 規則授權簽約的情形,開頭就寫「儘管有 §9(a) 或 §9(d) 的任何規定」(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in Section 9(a) or 9(d)),這一款留到後面單獨說。

薪資也在同一條裡:§9(b) 規定 10-Day Contract 的 Salary 是 Minimum Player Salary。本文不談金額。

期限是十天與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中,較長的一個

§9(a) 對期限的寫法是「(i) 十天,或 (ii) 涵蓋該隊所打三場比賽的期間,取較長者」(the longer of (i) ten (10) days, or (ii) a period encompassing three (3) games played by such Team)。

這條的關鍵是「較長者」。兩個數字各自算一次,再取大的那一個。下面是本文對這個結構的讀法,不是條文另外寫出的公式:

  • 賽程很密,十天內就打了三場以上,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比十天短,較長者是十天。
  • 賽程稀疏,十天內打不滿三場,要把第三場也包進來,期間比十天長,較長者就是涵蓋三場的期間。

所以「10 天約」的「10 天」是期限的下限,不是固定長度。這裡要留意兩件事。第一,(ii)寫的是該隊(such Team)所打的三場比賽。第二,「涵蓋三場的期間」日數怎麼起算,本文引用的段落沒有再細分,日數細節以 CBA 原文為準。

同一球隊對同一球員一個 Season 內不得簽超過兩次

§9(c) 的第一句管的是次數:任何球隊在任一個 Season 內,對同一名球員簽 10-Day Contract 不得超過兩次(No Team may enter into a 10-Day Contract with the same player more than twice during the course of any one Season)。

這句話的適用條件有三個:同一球隊、同一球員、同一個 Season。三個條件缺一個,就是另一個問題。例如同一球員在同一個 Season 內與不同球隊簽約,總共可以簽幾份,這一款沒有寫;本文引用的 §9 沒有出現這種跨球隊的次數限制,本文也就不講。

「連簽兩次」與「第二紙 10 天約」是中文慣稱,CBA 只寫 more than twice。

球隊同一時間能持有幾份,看的是名冊人數對照表

§9(c) 的第二句是另一道限制,管的是名額:任何球隊在任何一個時間點,所屬的 10-Day Contract 份數不得超過下表(No Team may be a party at any one time to more 10-Day Contracts than the following)。

條文的表頭是 Active List 與 Inactive List 的總人數(Aggregate Number of Players on Team's Active List and Inactive List),中文可以稱為名冊人數。這個總人數把簽 10-Day 的球員算進去,Two-Way 球員不算。表格的數值如下:

名冊人數(Active List 加 Inactive List) 可持有的 10-Day Contract 份數
12 0
13 1
14 2
15 3

同一款有一個範例可以直接對照:球隊 Active List 上有 13 名球員(不含 Two-Way),Inactive List 上沒有人,這隊可以有一名球員持 10-Day Contract。這一列對到上表 13 對 1。

前一節的次數與這一節的名額,是同一款裡的兩句,各自成立。次數看的是「同一球員」在一個 Season 內的累計,名額看的是「球隊」在某個時間點手上有幾份。兩件事並列時,不要把它們當成同一道門檻的兩個說法。

算出的合約長度延伸到最後一場例行賽日,球隊就不得簽

§9(d) 給簽約設了一個尾端的限制:如果依 §9(a) 算出的合約長度,會延伸到或超過該隊該季最後一場例行賽的日期,球隊不得簽 10-Day Contract(would extend to or past the date of the Team's last Regular Season game for such Season)。

這條的長度指的是依 §9(a) 算出的那個「較長者」。前面說期限取十天與三場涵蓋期間兩者中較長者,這一款拿那個較長者去對最後一場例行賽日,決定能不能簽。照這條文的結構看,簽約日離該隊最後一場例行賽日越近,算出來的長度越接近這條線。

hardship 授權簽約是另一款,期限改為剩餘天數

§9(e) 是 §9(a) 與 §9(d) 之外的另一款。它的第 (i) 項寫:NBA 依 hardship 規則(the NBA's hardship rules)授權球隊簽 Player Contract 時,該約是 10-Day Contract,不論賽季何時簽。

它的第 (ii) 項處理尾端:hardship 授權簽約,而且依 §9(a) 算出的長度會延伸到或超過最後一場例行賽日時,這份 10-Day Contract 的期限是該例行賽剩餘的天數,含簽約當天(the number of days remaining in such Regular Season (including the day on which the 10-Day Contract is signed))。

這裡要限定範圍:CBA 這一款只寫「依 NBA 的 hardship 規則」,hardship 規則本身,也就是 NBA 何時授權、資格如何,不在本文引用的 CBA 內容裡。本文因此只說 §9(e) 條文有寫的兩件事,不談資格條件。

10 天約以書面通知終止,被球隊終止後在原期限內不得再簽新約

§9(f) 寫終止方式:10-Day Contract 只要以書面通知球員即可終止,不必走 Uniform Player Contract 第 16 段的 waiver 程序(and not by following the waiver procedure set forth in Paragraph 16 of the Uniform Player Contract),並且只需付該合約 Exhibit 1A 所列的金額。

§9(g) 接著處理被終止之後:球員的 10-Day Contract 若被球隊在載明期限屆滿前終止,這支球隊與該球員在「被終止的那份 10-Day Contract 載明期限屆滿前」,不得簽新的 Contract。

這一款的適用條件是「被球隊終止」,而且時間是「載明期限屆滿前」。期限屆滿之後的限制,條文沒有寫在這一款裡。

10 天約屆滿前,雙方可以談 Rest-of-Season Contract

§9(h) 給了 10-Day Contract 之後的一條路:雙方可以在 10-Day Contract 屆滿(若適用,包括終止)之前,談並簽一份屬於 Rest-of-Season 的 Standard NBA Contract,這份新合約在原 10-Day 載明期限屆滿日的次日生效。

Rest-of-Season Contract 由 §10(a) 定義:自 NBA Regular Season 第一天之後的任何時間,球隊可以簽提供球員該季剩餘期間 Compensation 的 Player Contract,稱為 Rest-of-Season Contract。中文新聞常寫「轉正」或「轉正式約」,這是慣稱,CBA 寫的是 Standard NBA Contract that is a Rest-of-Season。

10-Day Contract 在別處也會出現。本站談 Restricted Free Agent 的受限自由球員入門,在說明 Veteran Free Agent 定義時有一句「10-Day Contract 不算」;那是另一個問題,本文不展開。

拿四個標明「假設」的情境,自己判一次

下面四個情境的球隊、名冊人數與日期都是假設,不是真實案例。每一步都對到前面的條文。

情境一:期限。假設甲隊在簽約日之後,十天內排了 4 場比賽。依 §9(a),兩個數字各算一次:(i)十天;(ii)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。這 4 場都排在十天之內,涵蓋前三場的期間比十天短,較長者是十天。

再假設乙隊在簽約後十天內只排了 2 場,第三場排在簽約後第 12 天。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至少要延伸到第 12 天,比十天長,較長者是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。這是本文對 §9(a) 結構的讀法,日數起算的細節以 CBA 原文為準。

情境二:名額。假設丙隊 Active List 加 Inactive List 合計 14 人(不含 Two-Way 球員),目前已持有 1 份 10-Day Contract。對照 §9(c) 的表,14 人對 2,上限是 2 份,已持有 1 份,所以還可以再持有 1 份(2 減 1 等於 1)。

如果同一支球隊合計 12 人,表上是 0,一份 10-Day Contract 都不能持有;合計 13 人,表上是 1。

情境三:次數與名額各自檢查。假設丁隊已經在同一個 Season 內,對某球員簽過兩次 10-Day Contract。即使名冊人數對照表上還有空位,§9(c) 第一句仍然是同一球隊對同一球員不得超過兩次,所以丁隊該季不得對這名球員簽第三次。

情境四:最後一場例行賽。假設戊隊是一般簽約(不是 hardship 授權),簽約日起算,到該隊該季最後一場例行賽的日期只剩 3 天。依 §9(a) 算出的合約長度至少是十天,超過那個日期,依 §9(d),這一份不得簽。

判斷順序可以整理成四個問題:這是不是 1 月 5 日起、非 Two-Way 的簽約;算出的長度是十天與三場涵蓋期間的哪一個;這個球員與該隊這季是否已經簽過兩次;球隊此刻的名冊人數對照表上還有沒有空位。四個問題都過關,再看 §9(d) 的最後一場例行賽日。

常見問題

10 天約的期限就是十天嗎?

不是固定十天。依 2023 CBA Article II §9(a),自任一 NBA Season 的 1 月 5 日起簽的非 Two-Way 10-Day Contract,期限是「十天」與「涵蓋該隊三場比賽的期間」兩者中較長者。簽約球隊十天內打不滿三場時,涵蓋三場比賽的期間比十天長,較長者就是它。若簽約是依 NBA 的 hardship 規則授權,§9(e) 是另一款;依 §9(a) 算出的長度延伸到或超過最後一場例行賽日時,期限改為該例行賽剩餘天數,含簽約當天。

一支球隊可以同時持有幾份 10 天約?

依 2023 CBA Article II §9(c) 的對照表,看球隊 Active List 加 Inactive List 的總人數,Two-Way 球員不算:12 人是 0 份、13 人是 1 份、14 人是 2 份、15 人是 3 份。這是球隊某個時間點手上份數的上限,與同一球員的簽約次數是同一款裡各自成立的兩道限制。

同一名球員一個賽季可以簽幾次 10 天約?

依 2023 CBA Article II §9(c) 第一句,同一球隊對同一球員,在一個 Season 內簽 10-Day Contract 不得超過兩次。這一句的條件是同一球隊、同一球員、同一 Season;同一球員在同一 Season 內與不同球隊簽約的總次數,本文引用的條文沒有寫,本文不涵蓋。

10 天約被球隊終止後,可以馬上再簽新約嗎?

依 2023 CBA Article II §9(g),球員的 10-Day Contract 若被球隊在載明期限屆滿前終止,該球隊與該球員在被終止的那份合約載明期限屆滿前,不得簽新的 Contract。終止方式依 §9(f),是書面通知,不走 waiver 程序。10-Day Contract 屆滿(若適用,包括終止)之前,雙方另可依 §9(h) 談 Rest-of-Season Contract,新合約於原載明期限屆滿日的次日生效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2023 NBA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:2023 NBA CBA(官方 PDF)。用到 Article II §9(a) 至 §9(h)、§10(a)。本文對照的是本機保存的全文文字檔,取得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。
  • 「10 天約」「轉正」「名冊人數」「連簽兩次」為中文慣稱,非 CBA 用語;規則以 CBA 英文原文為準。